發電機安全操作規程具體如下:
1、新裝的發電機,使用前應測量定子和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以及吸收比,定子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測值的30%,勵磁回路的絕緣電阻不得低于0.5MΩ,,吸收比不得小于1.3,并應做好測量記錄。
2、作業前檢查內燃機與發電機傳動部分,應連接可靠,輸出線路的導線絕緣良好,各儀表齊全、有效。
3、啟動前應先將勵磁變阻器的電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,然后切斷供電輸出主開關,接合中性點接地開關。有離合器的機組,應先啟動內燃機空載運轉,待正常后再接合發電機。
4、啟動后檢查發電機在升速中應無異響,滑環及整流子上電刷接觸良好,無跳動及冒火花現象。待運轉穩定,頻率、電壓達到額定值后,方可向外供電。載荷應逐步增大,三相應保持平衡。
5、發電機開始運轉后,即應認為全部電氣設備均已帶電。
6、發電機連續運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許電壓值不得超過額定值的±10%。其正常運行的電壓變動范圍應在額定值的±5%以內,功率因數為額定值時,發電機額定容量應不變。
7、發電機在額定頻率值運行時,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±0.5Hz。
8、發電機功率因數不得超過遲相(滯后)0.95。有自動勵磁調節裝置的,可在功率因數為1的條件下運行,必要時可允許短時間在遲相0.95—1的范圍內運行。
9、發電機運行中應經常檢查并確認各儀表指示及各運轉部分正常,并應隨時調整發電機的載荷。定子、轉子電流不得超過允許值。